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工業企業健康發展,有效防范工業企業資金鏈斷裂風險,緩解部分工業企業轉貸難題,經市政府同意,設立“廊坊市工業企業續貸周轉資金”(以下簡稱“續貸資金”),并制定本管理使用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是在我市依法注冊且滿足銀行續貸條件因足額按時還貸暫時資金困難的工業企業。
第三條 續貸資金由廊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信局”)委托廊坊財信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信資本公司”)負責運營管理。
第四條 續貸資金應遵循“??顚S?、封閉運行、有償使用、安全保值”的原則,實行市場化運營。
第二章 規模與管理
第五條 續貸資金來源為市本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15000萬元(由原來委貸資金轉為續貸資金)。
第六條 市工信局授權其直屬事業單位廊坊市民營經濟發展促進中心(以下簡稱“市民營經濟促進中心”)負責全市規上工業企業和重點培育成長性的規下工業企業續貸資金的項目受理和推薦工作;財信資本公司負責推薦項目的審核、確定、績效評價和資金的撥付、收回、事中事后監管及日常運行管理工作。
第七條 財信資本公司應在合作銀行設立續貸資金專用賬戶,實行封閉管理。
第八條 財信資本公司應與合作銀行就開展工業企業續貸資金相關事項進行書面約定,明確合作方式、流程及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規范資金管理,合理調度續貸資金。合作銀行和財信資本公司均應指定專人負責續貸資金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使用對象
第九條 續貸資金使用對象為廊坊市轄區內有合作銀行貸款且經營狀況良好,具備本期貸款條件和后續還貸能力的工業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納稅的工業企業,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管理規范,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健全;
(二)與合作銀行發生流動資金貸款的;
(三)符合規上工業企業或重點培育成長性的規下工業企業條件;
(四)備選企業名單由各縣(區、市)工信主管部門推薦給市民營經濟促進中心,中心負責企業篩選匯總,報局務會審定,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條 具有以下情形的企業原則不能申請續貸資金:
(一)凡列入淘汰或限制產業范圍的;
(二)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
(三)貸款逾期及被列入失信執行名單的;
(四)近半年納稅記錄中無增值稅體現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稅種的。
第十一條 續貸資金只與承認本續貸資金管理使用辦法,且和財信資本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的銀行開展續貸資金業務。
第十二條 續貸資金使用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三條 續貸資金不能滿足全部企業需求時,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根據申請先后順序統籌安排。
第四章 運行方式
第十四條 續貸資金使用實行限額控制,單筆續貸資金使用限額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同一企業同一時點不得在合作銀行申請續貸資金合計超過1000萬。
第十五條 使用續貸資金期限原則上控制在7個工作日以內,特殊情況下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企業使用續貸資金堅持有償付費原則。資金使用成本按最近一個月相應期限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執行,除為了保證資金安全引入擔保產生的擔保費用外,不得以考察費、評審費、咨詢費等名義收取續貸企業其他費用增加企業融資成本。
第五章 辦理流程
第十七條 申請使用續貸資金的企業應在銀行貸款到期前30日向續貸銀行提出續貸申請。
第十八條 貸款銀行對企業的續貸申請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續貸的,續貸銀行應向申請企業出具續貸授信通知書,并由申報企業向財信資本公司提交續貸資金申請材料。
第十九條 財信資本公司對經審核符合續貸資金使用條件的申請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資金收益
第二十條 續貸資金的全部收益歸財信資本公司所有。
第二十一條 財信資本公司從每年的資金業務凈收益中提取50%的風險準備金。
第七章 風險防范
第二十二條 財信資本公司應保證續貸資金的安全和保值。
第二十三條 為了保證續貸資金的安全,降低企業的違約風險,財信資本公司可引入擔保機制。
第二十四條 企業使用續貸資金時出現違約,財信資金公司依法維護合法權益,并向有關部門申請將企業違約行為記入企業信用記錄之中。
第二十五條 合作銀行發生違約,財信資本公司應終止與合作銀行的合作關系,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合作銀行責任的權利。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財信資本公司應建立和完善會計管理制度,并對續貸資金實行全程跟蹤管理,建立必要的續貸資金需求企業預警制度,及時掌握企業風險變化情況,為是否提供續貸資金提供依據,有效防范資金風險。同時,財信資本公司應嚴格按照有關程序辦理借款審批手續,督促相關合作銀行盡快辦理轉貸手續,及時劃轉續貸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七條 財信資本公司每月應向市民營經濟促進中心報送續貸資金使用情況、銀行對賬憑證;每季度向市民營經濟促進中心報送續貸工作開展情況和資金運行報告;每年3月份前向市民營經濟促進中心報送上年度續貸資金運行審計報告。
第二十八條 市工信局負責委托財信資本公司對續貸資金進行運營和監督管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廊坊市工業企業續貸周轉資金管理使用辦法(試行)》由市工信局制定,財信資本公司運作實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工信局負責解釋修訂。